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任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2929********45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2072民初15646号 |
案号 |
(2021)粤2072执42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11212604216】。一、被告中山市人和精密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 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三乡镇力浩模具厂支付货款 85535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实欠货款数额为计算基数, 自2020年8月1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 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任勇在减资200万元及利息范围内对被告中山市人 和精密模具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清偿的上述债务中5 6 5 8 5元承担* |、 充赔偿责任;三、被告任波在减资133. 32万元及利息范围内对被告中山市 人和精密模具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清偿的上述债务中5 6 5 8 5元承担 补充赔偿责任;四、被告陈东在减资66. 68万元及利息范围内对被告中山市 人和精密模具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清偿的上述债务中5 6 5 8 5元承担 补充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6元,由被告中山市人和精密模具科 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任勇、任波、陈东对其中的646元承担支 付责任(原告已预交,四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迳付给原 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3-26 |
发布时间 |
2021-04-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