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丁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030********83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1971民初28165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1)粤1971执53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841209658194】。一、被告丁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张道荣支付货款 346674 元。二、被告丁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张道荣支付利息(以346674元为本金按月息2从2018年7月 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张道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852.14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时间 |
2021-04-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