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华文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22********138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205民初6344号 |
案号 |
(2019)苏0205执13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朱震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张桂生1148312.13元及利息(其中以474018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以367031.63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朱震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代理费55000元。三、华文兰对朱震乾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无锡市佳乾包装材料厂、无锡斯帕莱茵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对朱震乾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张桂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40元减半收取787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870元,由朱震乾、华文兰、无锡市佳乾包装材料厂、无锡斯帕莱茵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张桂生同意其预交费用由朱震乾、华文兰、无锡市佳乾包装材料厂、无锡斯帕莱茵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朱震乾、华文兰、无锡市佳乾包装材料厂、无锡斯帕莱茵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张桂生支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5-20 |
发布时间 |
2019-10-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苏0205执1338号 |
立案日期 |
2019-05-20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21618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