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合肥荣事达包装新材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358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104民初5429号 |
案号 |
(2019)皖0104执13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合肥荣事达塑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兴泰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租金6024913.74元、计算至2016年6月14日欠付的违约金16747.42元,及自2016年6月15日起至欠付的租金6024913.74元付清之日止以日0.5‰计算的相应违约金;二、合肥荣事达包装新材料有限公司、安徽乐民米业有限公司、涂润球、涂志乐对上述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合肥荣事达塑业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安徽兴泰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374元,由安徽兴泰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7374元,合肥荣事达塑业有限公司、合肥荣事达包装新材料有限公司、安徽乐民米业有限公司、涂润球、涂志乐共同负担60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合合肥荣事达塑业有限公司、合肥荣事达包装新材料有限公司、安徽乐民米业有限公司、涂润球、涂志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3-07 |
发布时间 |
2019-09-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皖0104执1399号 |
立案日期 |
2019-03-07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8996881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涂润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21793584316U |
登记机关 |
长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荣事达集团第六工业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