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合肥荣事达包装新材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358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104民初5428号 |
案号 |
(2019)皖0104执13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合肥荣事达包装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兴泰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五期、六期租金计2515796.11元、计算至2015年5月11日欠付的六期租金违约金4988.45元,及自2015年5月12日起至欠付的五期、六期租金计2515796.11元付清之日止以日0.5‰计算的相应违约金;二、合肥荣事达包装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兴泰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七期租金1809166.67元,及自2016年3月26日起至七期租金1809166.67元付清之日止以日0.5‰计算的相应违约金;三、合肥荣事达包装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兴泰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八期租金1785416.67元,及自2016年6月26日起至八期租金1785416.67元付清之日止以日0.5‰计算的相应违约金;四、合肥荣事达包装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兴泰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九期租金1761666.67元,及自2016年9月26日起至九期租金1761666.67元付清之日止以日0.5‰计算的相应违约金;五、合肥荣事达包装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兴泰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十期租金1737916.67元,及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十期租金1737916.67元付清之日止以日0.5‰计算的相应违约金;六、合肥荣事达包装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兴泰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十一期租金1714166.67元,及自2017年3月26日起至十一期租金1714166.67元付清之日止以日0.5‰计算的相应违约金;七、合肥荣事达包装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兴泰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十二期租金1690416.67元,及自2017年6月26日起至十二期租金1690416.67元付清之日止以日0.5‰计算的相应违约金;八、合肥荣事达工业包装装潢有限责任公司、六安市润球商贸有限公司、安徽乐民米业有限公司、合肥荣事达塑业有限公司、涂润球、涂志乐对上述判决第一至七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合肥荣事达包装新材料有限公司追偿;九、驳回安徽兴泰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940元,由安徽兴泰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940元,合肥荣事达包装新材料有限公司、合肥荣事达工业包装装潢有限责任公司、六安市润球商贸有限公司、安徽乐民米业有限公司、合肥荣事达塑业有限公司、涂润球、涂志乐共同负担120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合肥荣事达包装新材料有限公司、合肥荣事达工业包装装潢有限责任公司、六安市润球商贸有限公司、安徽乐民米业有限公司、合肥荣事达塑业有限公司、涂润球、涂志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3-07 |
发布时间 |
2019-09-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皖0104执1398号 |
立案日期 |
2019-03-07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3019535.0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涂润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21793584316U |
登记机关 |
长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荣事达集团第六工业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