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建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121********40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104民初4026号 |
案号 |
(2021)皖0104执29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郝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郭小钧偿还借款本金16182.16元并支付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5469.57元(自2016年8月16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1月5日,其后以尚欠借款本金为计算基数按月利率2%标准支付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郝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郭小钧律师代理费900元;三、驳回原告郭小钧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59元,由原告郭小钧负担166元,被告郝雷负担578元;公告费1000元,由被告郝雷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4-02 |
发布时间 |
2021-04-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