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金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11********4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811民初1067号 |
案号 |
(2021)皖0811执5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1一、被告安庆银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218403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10月13日起至款实际偿还之日止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如被告安庆银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设定抵押的被告杨国栋所有位于安庆市迎江区健康路健康公寓4栋2单元504室房产【房地权宜房字第3021533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安庆宜粮食品有限公司、安庆市金金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庆元机电有限公司、安庆俊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杨国栋、黄荣、金平、金满容、严军、卢腊梅、金忠、杨培元、黄有华、孟俊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庆宜粮食品有限公司、安庆市金金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庆元机电有限公司、安庆俊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杨国栋、黄荣、金平、金满容、严军、卢腊梅、金忠、杨培元、黄有华、孟俊履行担保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安庆银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352元,由被告安庆银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宜粮食品有限公司、安庆市金金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庆元机电有限公司、安庆俊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杨国栋、黄荣、金平、金满容、严军、卢腊梅、金忠、杨培12元、黄有华、孟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3-26 |
发布时间 |
2021-04-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