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潘宁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524********54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104民初2310号 |
案号 |
(2021)皖0104执10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潘宁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8614.22元及截至2020年4月15日的6328.83元;二、驳回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7元,减半收取计183.5元,由被告潘宁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时间 |
2021-04-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