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段成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901********18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1702民初3630号 |
案号 |
(2021)皖1702执8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华进宝、段成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田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根据基准利率上浮60%自2016年5月24日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二、被告华进宝、段成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田支行支付罚息(罚息按贷款利率加收30%自2016年5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三、被告池州远航船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四、驳回原告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田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华进宝、段成荣、池州远航船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4300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池州秋江支行;户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12060101040005566),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2-09 |
发布时间 |
2021-04-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