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从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1********21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804民初2465号 |
案号 |
(2020)苏0804执26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张从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钱兆军借款本金46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被告张从波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钱兆军。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3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浦支行。原告钱兆军缴费账号:6232636100129312420;被告张从波缴费账号:6232636100129312412)。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2-02 |
发布时间 |
2021-04-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