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洪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26********050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804民初3712号
案号
(2020)苏0804执254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一、被告洪传建、李红连、方裴、洪艳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共欠原告淮安淮阴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66551.18元及利息,其自愿于2020年9月30日前偿还20000元,于2020年10月25日前偿还10000元,于2020年11月25日前偿还20000元,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按双方的原借款合同及银行出具的欠款还款明细单计算)于2020年12月25日前一次性还清,如被告洪传建、李红连、方裴、洪艳未按期足额履行,则原告淮安淮阴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可就全部剩余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二、被告洪传建、李红连、方裴、洪艳于2020年12月25日前向原告淮安淮阴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1022元;三、案件受理费1530元,减半收取765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合计1485元,由被告洪传建、李红连、方裴、洪艳共同负担(于2020年12月25日前支付给原告淮安淮阴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1-19
发布时间
2021-04-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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