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冯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01********673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104民初12564号
案号
(2021)皖0104执149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被告于2017年3月10日签订的《转让合同》;二、被告许红、冯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房文先押金10万元、转让费112000元;三、被告许红、冯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房文先装修费损失84910.7元;四、驳回原告房文先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71元,减半收取723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236元,由原告房文先负担8932元,由被告许红、冯涛负担330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2-18
发布时间
2021-04-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