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罗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030********5210 |
执行依据文号 |
汕国仲[2019]2129号 |
案号 |
(2021)川1725执6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汕尾仲裁委员会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申请人罗明向申请人深圳市富诚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偿还代偿款100258.42元及支付利息、违约金(利息、 违约金以100258. 4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9年2月2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二)被申请人罗明向申请人深圳市富诚资产管理有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三)申请人深圳市富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 罗明抵押的车辆(品牌型号为纳智捷牌dym6481mb,车牌号 为粵dgj980;发动机号为cb0029505,车辆识别代码为luxg91s09eb059884)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本裁决第(一)、 (二)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申请人抚州市临川丽秦商贸有限公司、被申请 人三亚鹏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本裁决第(一)、(二)项所 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本案仲裁费4664.8元,申请人深圳市富诚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申请人深圳市富诚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承担14.86元,由被申请人罗明、被申请人抚州市临川丽 秦商贸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三亚鹏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4649.94元,并径付申请人深圳市富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649. 94 元。上述各项裁决所确定的支付义务,应在本裁决生效之日 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三被申请人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 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渠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4-09 |
发布时间 |
2021-04-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