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董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1********53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812民初4376号 |
案号 |
(2021)苏0812执2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董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王丽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以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到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000元为限)。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3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董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15 |
发布时间 |
2021-04-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