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詹东武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524********04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513民初2011号 |
案号 |
(2021)粤0513执1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詹东武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汕头市彩艳塑胶材料有限公司欠款254634.4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0年11月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20元,减半收取计2560元,由被告詹东武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60元,予以退回。被告詹东武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2560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时间 |
2021-04-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