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向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822********45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2072民初5151号 |
案号 |
(2021)粤2072执12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10215602083】。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豪菲斯家具有限公司、向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周辉货款7019元及逾期利息损失(以7019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向东对被告中山市豪菲斯家具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周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中山市豪菲斯家具有限公司、向东、向某1负担(该款原告周辉已预交,被告中山市豪菲斯家具有限公司、向东、向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周辉,本院不另行收退)。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2-04 |
发布时间 |
2021-04-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