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郝军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22********18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522民初3004号 |
案号 |
(2021)豫0522执8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景虎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磊口支行借款499,970元及利息(自2016年5月30日至2018年6月24日的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5日至2018年10月30日的利息,以499,99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31日至2019年5月30日的利息,以499,970元为基数,以上利息均按月利率9.1042‰计算;自2019年5月31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499,97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6563‰计算),执行时扣除被告已付利息30元;二、被告郝军芳、王秀云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磊口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被告景虎林、郝军芳、王秀云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4-08 |
发布时间 |
2021-04-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