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超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81********35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1972刑初1874号、(2019)粤19刑终1301号 |
案号 |
(2020)粤1972执34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周勇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6日起至2030年4月2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莫兴信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5日起至2027年4月2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三、被告人秦力新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6日起至2027年4月2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四、被告人陈飞平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6日起至2024年4月2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五、被告人董乐意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6日起至2023年4月2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六、被告人明相琼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6日起至2024年4月2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七、被告人周佳伟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6日起至2022年4月2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八、被告人周鹏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6日起至2023年4月2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九、被告人向海涛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6日起至2024年4月2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十、被告人向光军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6日起至2022年4月2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十一、被告人黄淇国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5日起至2023年10月2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十二、被告人汪泰旺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5日起至2023年7月2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十三、被告人黄训康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5日起至2023年4月2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十四、被告人何成江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5日起至2021年10月2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十五、被告人卢智超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5日起至2021年10月2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十六、被告人彭钻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5日起至2021年4月2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十七、被告人欧阳殷期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5日起至2021年4月2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十八、被告人罗忠林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5日起至2021年2月2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十九、被告人何火莲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5日起至2021年4月2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十、被告人吴丽花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5日起至2021年4月2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十一、被告人姜明强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5日起至2021年2月2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十二、被告人莫洋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5日起至2021年10月2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十三、被告人檀雪灵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8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5日起至2021年4月2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十四、被告人周历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8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5日起至2021年4月2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十五、被告人吴超平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8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8日起至2021年5月2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十六、被告人丘灵聪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5日起至2020年6月2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十七、被告人吴闽辉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5日起至2020年4月2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十八、被告人饶小平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5日起至2020年4月2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十九、被告人黄信熙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5日起至2020年2月2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三十、被告人蔡定军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5日起至2020年4月2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三十一、被告人周新均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6日起至2020年2月2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三十二、被告人姚利丹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6日起至2020年4月2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三十三、被告人刘媛媛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5日起至2020年2月2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三十四、被告人罗玉颖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6日起至2020年2月2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三十五、随案移送的广发银行电子密码器1个、pos机4台、电脑主机1台、手机37部、对讲机3部,均系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的现金共计154155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公安机关冻结的明相琼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214620628000106244账户内的存款8165030.66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222082010003930926账户内的存款225813.39元以及周勇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214620628000006485账户内的存款228631.05元及其孳息,予以没收,在判决生效后扣划至本院账户,上缴国库。三十六、暂扣在东莞市公安局长安分局的粤sh0r82汽车一辆,予以拍卖、变卖,所得款项折抵被告人周勇、明相琼相应数额的罚金。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4-13 |
发布时间 |
2021-04-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