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莫杰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900********13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东一法堂民二初字第230号
案号
(2017)粤1971执170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被告确认,暂计至2016年8月4日,被告东莞市超越装修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20万元,利息46959.77元,罚息89662.71元,复利15754.55元;后续利息、罚息、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原告与被告东莞市超越装修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编号为:2014莞银贷字第013059号)计算,均计至全部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二、原、被告同意,被告东莞市超越装修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须自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每月21日前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不少于人民币2万元,并于2017年7月21日前全额还清所有欠款本息;三、原、被告同意,被告东莞市超越装修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须于2016年9月21日前向原告支付律师费64000元;四、原、被告同意,本案受理费17813.98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超越装修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1日前支付给原告;五、如被告东莞市超越装修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按照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则各方的权利义务终结;如被告东莞市超越装修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上述约定履行任一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告东莞市超越装修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届时尚欠的全部款项;六、被告祁雪卿、袁柱威、莫正忠、黄妙婵、东莞市华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东利贸易有限公司、莫杰锋、李扬钦、邓想桂、东莞市华厦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彩盈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彩科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华厦酒业有限公司、东莞市晟杰包装有限公司对被告东莞市超越装修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本协议第一、三、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被告东莞市东利贸易有限公司以其名下八张定期存单项下的存款本息(单位定期存单编号:3829032、3549533、3829031、3549607、3829028、3829033、3829039、3829029),对被告东莞市超越装修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本协议第一、三、四项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原告就上述存单金额有权优先受偿。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7-09-29
发布时间
2018-12-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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