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喻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04********43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东一法道民二初字第215号 |
案号 |
(2018)粤1971执122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告喻斌,东莞市虎门港鑫包装材料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旗峰纸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0544.32元。2.本案诉讼费2198.48元由被告喻斌,东莞市虎门港鑫包装材料厂承担。3.被告喻斌,东莞市虎门港鑫包装材料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旗峰纸业有限公司支付上述货款的逾期付款利息(以70544.32元为本金,从2015年03月1日起按月息3%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8-05-30 |
发布时间 |
2018-10-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