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向建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521********35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1002民初1985号 |
案号 |
(2020)鄂1002执6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向建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林借款本金人民币702619.17元及利息(自2018年4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702619.17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赵晓辉对上列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杨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28元,由原告杨林负担1478元,被告向建明、赵晓辉共同负担131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11-03 |
发布时间 |
2021-04-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