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毕建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28********66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803民初2039号
案号
(2021)苏0803执48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何国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7万元、利息、罚息与复利120778.86元(算至2018年4月20日,以后利息、罚息等按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合计590778.86元;二、被告毕建新、范建中、周文龙对前款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7三、被告毕建新、范建中、周文龙在履行前款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何国林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855元,由被告何国林、毕建新、范建中、周文龙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浦支行账号:6232636100122218772)。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2-01
发布时间
2021-05-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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