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倪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02********313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112民初985号
案号
(2021)苏1112执8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倪军、邹丽、李长河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马支行预先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07
发布时间
2021-05-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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