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褚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82********68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303民初5798号
案号
(2021)苏0303执98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褚伟同意在2020年8月30号之前把两万元(20000)钱还给杨阳。如果褚伟不能按时还钱,杨阳向褚伟追要伍仟元(5000)违约金。2、本协议双方签字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双方自愿按约履行。”原告称被告因生意需要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18年秋天通过微信向被告转款2万元。庭后原告提交了2018年12月4日原告微信转款2万元的截图。原告称因被告一直未还款,双方于2020年8月5日在徐州市黄山派出所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原告称其出借资金来源为其工资存款,双方未约定利息,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另查明,2020年10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借据、收据、欠条3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中,根据原告举证及其陈述能够证明被告拖欠原告借款2万元的事实。本案欠款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被告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双方约定“被告于2020年8月30号之前还款”,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仍未偿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向原告返还借款的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但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本案中,双方约定被告应于2020年8月30日之前偿还借款,被告未予还款,原告主张其支付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诉请的违约金数额过高,本院依法调整支持为:以2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8月31日起,按照2020年10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15.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且以不超出5000元为限。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新)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4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褚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阳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自2020年8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为212.5元,由被告褚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3-09
发布时间
2021-05-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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