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327********15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晋民初2号 |
案号 |
(2021)晋01执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山西普大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本金129761402.02元及利息(截止2016年8月18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33054271.62元,自2016年8月19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二、铜川市耀州区照金矿业有限公司、山西博雅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明、薛宁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11亿元最高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山西普大煤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5878.37元,由被告山西普大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铜川市耀州区照金矿业有限公司、山西博雅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明、薛宁就此承担连带责任,并有权在其已经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行使追偿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07 |
发布时间 |
2021-05-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