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邹俊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5222********26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1971民初31250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1)粤1971执39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841219600165】。一、被告邹俊山、陈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聚盈功能材料有限公司连带赔偿货款875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875000元为基数,2017年7月9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基准利率的150计算,后续逾期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东莞聚盈功能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15.56元,由被告邹俊山、陈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19 |
发布时间 |
2021-05-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