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董胜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22********00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111民初2918号
案号
(2021)皖0111执318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瑶海区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原告张治忠各项损失2524元;二、被告董胜利、肥西县严店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张治忠各项损失12000元;三、驳回原告张治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8元,由原告张治忠负担61元,由被告童浩、合肥天一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207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童浩、合肥天一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3-18
发布时间
2021-05-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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