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桂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901********10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702民初7472号 |
案号 |
(2021)皖1702执8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池区品春茶行于2019年10月26日之前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翠柏路支行借款本金378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从2019年3月23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率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二、被告贵池区品春茶行于2019年10月26日之前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用10000元;三、被告王拥军、桂丹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有权对被告王拥军所有的位于贵池区长江南路西侧清溪南苑d1幢406室房产(不动产登记证号为皖(2018)-4-池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07008号)的拍卖或者折价、变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及本案诉讼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案件受理费7384元,减半收取3692元,由贵池区品春茶行、王拥军、桂丹共同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2-07 |
发布时间 |
2021-05-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