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龙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321********716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202民初2423号 |
案号 |
(2021)湘0202执2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云飞、龙静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株洲市荷塘区湘玲布行货款人民币74300元;二、被告刘云飞、龙静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株洲市荷塘区湘玲布行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从2019年7月3日起计算至全部货款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株洲市荷塘区湘玲布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92元,减半收取946元,由被告刘云飞、龙静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27 |
发布时间 |
2021-05-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