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宋文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2103********19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宁0181民特73号 |
案号 |
(2020)宁0181执27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人宋文刚欠申请人杨国彬劳务费57800元,申请人宋文刚于2020年10月1日前支付10000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10000元,于2021年6月1日前支付10000元,下剩27800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付清;如申请人宋文刚有一期未按上述约定支付,申请人杨国彬有权就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杨国彬与宋文刚于2020年5月7日经灵武市人民法院诉前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0-11-18 |
发布时间 |
2021-05-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