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龚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03********4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303民初3117号 |
案号 |
(2021)苏0303执6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龚超偿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行信用卡借款本金24351.51元、利7息2377.38元、费用5953.27元(该利息、费用的数额为自2019年7月17日起计算至2020年7月28日数额,此后利息、费用为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计算方式,自2020年7月29日起延续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但上述利息、费用均以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行的个人信贷管理系统生成的数据为准,,且利息、费用、律师代理费总和标准不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以及另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行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000元。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为360元,保全费390元,由被告龚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时间 |
2021-05-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