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聚星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7420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歙民二初字第00158号
案号
(2016)皖1021执2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聚星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黄山歙县牌坊群鲍家花园开发有限公司赞助费25.5万元及自2011年11月1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黄山歙县牌坊群鲍家花园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130元,减半收取2565元,保全费1920元,合计4485元,由被告安徽聚星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6-02-16
发布时间
2016-02-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6)皖1021执259号
立案日期
2016-02-16
执行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259405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沈学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00674200551J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万豪花园5B幢10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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