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饶平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27********1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191刑初28号 |
案号 |
(2021)皖0191执12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饶平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3日起至2017年4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饶平江退赔被害人季永胜二万二千一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供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4(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4-06 |
发布时间 |
2021-05-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