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建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0103********18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宁0104民初13327号
案号
(2021)宁0104执67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庆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曹建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史建宁偿还借款3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6%支付借款3000元自2017年5月17日(逾期之次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史建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史建宁负担12元,被告曹建平负担13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21-01-20
发布时间
2021-05-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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