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曹建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0103********18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宁0104民初13327号 |
案号 |
(2021)宁0104执6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曹建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史建宁偿还借款3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6%支付借款3000元自2017年5月17日(逾期之次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史建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史建宁负担12元,被告曹建平负担1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1-01-20 |
发布时间 |
2021-05-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