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戴伟忠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422********31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211民初5898号 |
案号 |
(2021)苏0211执5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戴伟忠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80481.75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7月14日为147901.8元,自2020年7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二、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06元,由被告戴伟忠负担2347元(该部分费用由被告戴伟忠直接给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3公司无锡分行),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负担5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2-24 |
发布时间 |
2021-05-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