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711********52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1)铜民初字第1588号 |
案号 |
(2019)苏0312执恢6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赔偿原告赵藏稳、曹广、曹盼盼、曹雪雪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92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刘强赔偿原告赵藏稳、曹广、曹盼盼、曹雪雪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5148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被告锦州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刘京水赔偿原告赵藏稳、曹广、曹盼盼、曹雪雪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10512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被告辛集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赵藏稳、曹广、曹盼盼、曹雪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0元,由被告刘强、刘京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7-23 |
发布时间 |
2019-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苏0312执恢600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23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5236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