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志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522********0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206民初5653号 |
案号 |
(2021)苏0206执恢1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志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项华借款3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以3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6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二、被告吴志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项华律师费26800元;三、被告吴志明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志军追偿;8四、驳回原告项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52元,由被告吴志军、吴志明共同负担。该款已由项华预付,吴志军、吴志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项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26 |
发布时间 |
2021-05-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