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葛晓川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01********94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503民初5189号 |
案号 |
(2021)皖1503执恢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葛晓川、孙成会于2019年10月31日之前偿还原告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借款本金2250000元、借款期限内利息51041元、逾期罚息(逾期罚息以225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35%自2019年3月17日起计算至本清息止),合计2301041元。二、若被告葛晓川、孙成会未按上述约定全面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原告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对被告葛晓川、孙成会所有的抵押财产(位于裕安区城南镇碧水南天7幢132、133、134、139、140号房)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双方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25210元,减半收取12605元,由被告葛晓川、孙成会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3-01 |
发布时间 |
2021-05-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