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蔡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227********48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黔0103民初8467号
案号
(2021)黔0103执17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蔡明、杨晓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41785.64元,利息人民币3132.26元,罚息人民币294.44元,复利人民币45.33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9年6月11日,之后的罚息以未还本金241785.64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贷款执行利率上浮50%确定的罚息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复利以未还利息3132.26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贷款执行利率上浮50%确定的罚息利率计算至利息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蔡明、杨晓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300元;三、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对被告蔡明名下贵a4c23h(发动机号:4444e234)的宝马牌小型轿车在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5012元,减半收取2506元,由被告蔡明、杨晓琴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1-01-28
发布时间
2021-05-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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