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红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22********24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522民初6965号 |
案号 |
(2021)豫0522执11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谢红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支行透支款本金19993.88元、利息6430.01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159.33元共计27583.22元,自2019年3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透支利息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规定进行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计245元,由被告谢红康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4-25 |
发布时间 |
2021-05-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