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高志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22********44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锡滨民初字第0878号 |
案号 |
(2021)苏0211执恢1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高志伟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后立即给付原告3朱勋借款20000元。如果被告高志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1350元由被告高志伟负担(该款已由原告朱勋垫付,由被告高志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给原告朱勋)。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2-24 |
发布时间 |
2021-05-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