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耿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01********00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503民初5773号
案号
(2021)皖1503执恢7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六安市一致药业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解放路恒源支行贷款本金9500000元、利息57052.25元(2019年8月27日前的利息),计9557052.25元,并承担支付自2019年8月28日起以贷款本金950万元为基数按逾期月利率8.7‰计算的利息至本清息止;二、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解放路恒源支行对被告六安市一致药业销售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六安市经济开发区皋城东路以南,东七路以西办公及厂房(建筑面积11787.12平方7米,产权证号0514706、0514707)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耿辉、黄志勇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700元减半收取39350元,由被告六安市一致药业销售有限公司和被告耿辉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2-24
发布时间
2021-05-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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