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0202********18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鼓商初字第00826号 |
案号 |
(2016)苏0302执14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包头市勤和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分公司一次性给付原告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剩余货款1771000元及违约金(以剩余货款1771000元为本金,按照日万分之二点五,自2012年10月2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上述款项不能清偿部分由包头市勤和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偿付。二、被告冯溯崇、张军对被告包头市勤和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分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冯溯崇、张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包头市勤和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分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要求李茹萍、苏慧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71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公告费人民币1000元,合计人民币3071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包头市勤和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勤和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分公司、冯溯崇、张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24710元,户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2001718336058068002,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徐州永安支行,开户行地址:徐州市建国西路85号)。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10-10 |
发布时间 |
2016-11-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