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耿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1127********70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1102民初3219号 |
案号 |
(2021)冀1102执恢2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耿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前海众诚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借款41800元、利息及违约金(利息及违约金自2017年12月15日起,以418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止本息清偿之日止)。二、原告前海众诚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对被告耿超提供的抵押车辆(型号bj7151u5emb、车牌号冀tc8c05、发动机号em04g015782、车架号lnbscuah0gf012090)在拍卖、变卖、折价所获得的价款中就上述第一项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7元,由被告耿超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4-02 |
发布时间 |
2021-05-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