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徐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219********327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211民初939号
案号
(2021)苏0211执5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阴科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偿付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本金8000万元并支付利息(截止2020年7月31日为1276000元;自2020年8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8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05%计算)。二、被告江苏海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徐强、胡秀珍、徐友才、赵晓兰对被告江阴科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江阴科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律师费损失4万元。对该律师费损失,江苏海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徐强、胡秀珍、徐友才、赵晓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就被告江阴科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三项付款义务及本案案件受理费44267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有权以被告江阴科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抵押的编号为32022018004430的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载明的设备(详见附件,以动产抵押登记书为准)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金最高限额160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五、驳回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江阴科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苏海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徐强、胡秀珍、徐友才、赵晓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267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447677元,7由被告江阴科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苏海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徐强、胡秀珍、徐友才、赵晓兰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2-24
发布时间
2021-05-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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