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郑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122********39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104民初1807号 |
案号 |
(2019)皖0104执10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合肥市汉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7306456.81元、违约金及资金占用费2055549.76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2日起以未偿还的代偿款为基数,按月利率2%顺延计算的违约金及资金占用费至款清时止;二、被告安徽六尖茶业有限公司、王乐涛、李莹莹、郑义、周晓斌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合肥市汉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的债务向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744元,由被告合肥市汉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安徽六尖茶业有限公司、王乐涛、李莹莹、郑义、周晓斌负担;公告费1400元,由被告合肥市汉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安徽六尖茶业有限公司、王乐涛、李莹莹、郑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2-13 |
发布时间 |
2019-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皖0104执1011号 |
立案日期 |
2019-02-13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27638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