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明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631********51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971民初26247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粤1971执60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841206648394】。一、限被告东莞市石排源泰圣诞饰品厂、林明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肇庆市哈力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576700元;二、限被告东莞市石排源泰圣诞饰品厂、林明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肇庆市哈力化工有限公司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计算方法如下:以人民币5767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金的总额以人民币576700元为限;三、驳回原告肇庆市哈力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374.38元(原告肇庆市哈力化工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石排源泰圣诞饰品厂、林明鹏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1-05
发布时间
2021-05-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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