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夏一中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02********24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311民初6476号 |
案号 |
(2021)苏0311执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州市共裕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9月20日,利息、罚息、复息为1451711.62元,之后利息、复利、罚息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如被告在2020年9月18日后有相应还款的,相应款项按合同约定的清偿顺序予以抵偿;二、被告江苏皓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最高额担保范围内对被告徐州市共裕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夏一中、王瑜、夏一兵、王曙兵、周莉、闫志祥、崔顺对被告徐州市共裕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确认原告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久隆投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铜山分公司提供的房产(位于徐州市久隆凤凰城凤凰苑l105a-1)在最高额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确认原告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久隆投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享有担保债权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8年12月14日);12六、确认原告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徐州新创置业有限公司享有担保债权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8年9月28日);七、驳回原告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96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1962元,由被告徐州市共裕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江苏久隆投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徐州新创置业有限公司、江苏皓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一中、王瑜、夏一兵、王曙兵、周莉、闫志祥、崔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04 |
发布时间 |
2021-05-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