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潘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27********40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8601民初2号
案号
(2021)皖8601执1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潘强向原告合肥市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17.5万元;二、被告潘强以21万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1‰计算向原告合肥市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14日止的违约金15624元;以190624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1‰计算向原告合肥市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自2017年11月15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三、驳回原告合肥市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一、二两项应付款,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05元,由被告潘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2-02
发布时间
2021-05-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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