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徐州市佳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8114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303民初2634号
案号
(2020)苏0303执203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徐州市佳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嘉兴泽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欠款本金300万元及相应利息、逾期罚息(截至2015年8月20日欠利息92600元,2014年7月9日借款200万元的逾期罚息按照《最高额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相应贷款凭证约定利率自2015年8月21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2015年1月14日借款100万元的利息、逾期罚息均按照《最高额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相应贷款凭证约定利率分别自2015年8月21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原告嘉兴泽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权以被告王春华抵押的徐州市和平路94#-201、301、401、501房产(登记所有权证号分别为:徐房权证云龙字第46910号、46911号、46912号、46913号)的价值在300万元限度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王春华、宋忠红对被告徐州市佳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嘉兴泽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500万元限度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王春华、宋忠红承担保证责12任后有权向被告徐州市佳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7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徐州市佳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王春华、宋忠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8-10
发布时间
2021-05-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王春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3006811450013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徐州市潘塘办事处潘塘村六堡水库东南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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